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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平台官网《人工智能示范法20(专家建议稿)》重磅发布 重视

来源:杏彩体育平台app 作者:杏彩体育手机版 发布时间:2024-04-23 03:23:09 浏览人次:31

  2023年8月,在立足我国人工智能治理经验、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规律和全球治理趋势的基础上,南财合规科技研究院参与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情调研重大项目《我国人工智能伦理审查和监管制度建设状况调研》,组织课题组起草形成了《人工智能法示范法1.0(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示范法1.0》”)公开发布。

  《示范法1.0》得到了国内外广泛关注。斯坦福大学发布了英文版及解读,MIT科技评论年度盘点中也重点提及了《示范法1.0》。

  人工智能发展迅速,经起草组及社会各界反复研讨、交流,《示范法》在结合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实际和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更新,最终形成《人工智能法示范法2.0(专家建议稿)》。

  4月16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法治工作委员会主办,南方财经合规科技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工智能安全治理研究实验室孵化平台、清华大学科技发展与治理研究中心、同济大学上海市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上海交通大学智慧司法研究院、北京理工大学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医疗卫生法制研究室、西南政法大学数字法治政府研究院、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人工智能法研究中心等承办的“人工智能治理创新论坛”举行。会上,《人工智能法(示范法)》2.0发布。

  据悉,《人工智能法(示范法)》2.0在此前版本的基础上不断更新,将基于负面清单实施的人工智能许可管理制度与负面清单外人工智能活动的备案制度明确区分,避免过重合规负担影响人工智能产业的经营预期;重视人工智能开源发展,提出促进开源社区建设、制定专门合规指引、明确责任减免规则等支持措施;构建知识产权创新规则,在研发环节对训练数据、个人信息的使用作出专门安排,并针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成果保护与侵权认定进行规定。

  此外,《示范法》还将发布英、法、西班牙语等多语种版本。多语种版本的发布,不但有利于促进国际间人工智能治理的研究交流,向其他国家分享我国治理思路,也有助于我国学习、借鉴、吸收其他国家实践经验。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促进人工智能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的研发、提供和使用活动,维护国家主权、发展和安全利益,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工智能的研发、提供和使用活动及其监管,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人工智能的研发、提供和使用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适用本法。

  第四条(以人为本原则)从事人工智能研发、提供和使用活动应当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确保人类能够始终监督和控制人工智能,始终以促进人类福祉为最终目标。

  第五条(安全原则)从事人工智能研发、提供和使用活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研发、提供和使用的人工智能及相关网络数据的安全。

  第六条(公开透明可解释原则)从事人工智能提供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原则,对所提供的人工智能予以适当标注。

  从事人工智能研发、提供活动应当遵循透明、可解释原则,采取必要措施对所研发、提供的人工智能的目的、原理和效果予以说明。

  第七条(可问责原则)从事人工智能研发、提供和使用活动,应当分别对其研发、提供和使用活动负责。

  第八条(公平平等原则)从事人工智能研发、提供和使用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个人、组织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第九条(绿色原则)国家鼓励人工智能研发、提供和使用活动应用节能减排技术,促进绿色智慧的数字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条(促进发展创新原则)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公共算力、公共数据和其他相关公共资源开放共享,鼓励个人、组织依法开放共享算力、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源。

  国家鼓励人工智能研发和应用,依法保护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建立与人工智能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制度,支持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的科学研究和文化创作活动。国家知识产权主管机关依法就人工智能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制度制定配套规则,基于公平合理原则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益保护和收益分配机制。

  第十一条(国际合作)国家积极开展人工智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人工智能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推进形成具有广泛共识的国际人工智能治理框架和标准规范。

  第十二条(主管机关)国家人工智能办公室在中央人工智能领导机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人工智能发展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工智能主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辖区范围内负责人工智能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协同共治)国家建立和完善政府管理、企业履责、行业自治、社会监督、用户自律的人工智能治理机制,促进多元主体协同共治。

  第十四条(合法正当)从事人工智能研发、提供和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生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煽动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淫秽,以及虚假有害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二)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依法保护消费者、劳动者权益,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第十五条(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家完善和实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坚持人工智能研发攻关、产品应用和产业培育共同推进,全面支撑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工智能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人工智能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建立人工智能公共算力资源供给制度,推动公共算力资源平台建设与利用,加强算力科学调度,为人工智能技术与产业发展提供公共算力支持。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建设人工智能算力基础设施,开展算力资源市场化交易,引导各行业合理有序使用算力资源,提升算力基础设施利用效能。

  第十七条(算法和基础模型创新)国家支持人工智能算法创新,鼓励建设、运营开源开发平台、开源社区和开源项目等,鼓励设立开源人工智能基金会,推进开源软件项目安全合规应用。

  国家建立适应基础模型发展的个人信息处理制度。在基础模型数据训练环节,经认证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去标识化技术对个人信息数据进行处理的,可不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

  第十八条(数据要素供给)国家支持建设人工智能领域基础数据库和专题数据库,促进数据资源高效汇聚和共享利用,扩大面向人工智能应用的公共数据供给范围,全面实施部署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建设,优化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培育壮大数据中心集群,建立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合理使用制度,保障人工智能领域数据要素供给。

  鼓励引导相关主体开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协同研发,支持相关主体将数据与行业知识深度融合,开发数据产品,服务算法设计、模型训练、产品验证、场景应用等需求。

  第十九条(产业发展与应用创新)加快人工智能关键技术转化应用,促进技术集成与商业模式创新,推动重点领域智能产品创新,积极培育人工智能新兴业态,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工智能产业集群。

  推动人工智能与各行业融合创新,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人工智能应用试点示范,推动人工智能规模化应用,支持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的应用推广。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面向人工智能领域重大科学前沿问题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承担重大科技和产业创新专项。

  国家支持建立有利于促进人工智能发展的项目管理创新机制、创新人才评定机制、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等。

  第二十一条(财政和采购支持)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人工智能科目,安排人工智能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税收抵免优惠)人工智能研发者、提供者研发、购置用于安全治理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不低于30%的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先行先试)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政务服务、公共管理等领域依法开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先行先试,优先采购和使用安全可靠的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人工智能特区及授权立法)国家在符合条件的地区设立人工智能特区,推动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先行先试,促进人工智能产学研用结合,构建有利于人工智能发展的良好生态。

  人工智能特区所在地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特区内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实践需要,遵循宪法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就人工智能研发、提供、使用活动制定法规,在人工智能特区范围内实施。

  人工智能特区法规应当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对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作变通规定的,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五条(分类管理制度)国家建立人工智能负面清单制度,对负面清单内的产品、服务实施许可管理,对负面清单外的产品、服务确有需要的实施备案管理。

  国家人工智能主管机关根据人工智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攻击、篡改、破坏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环境保护,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经济秩序造成的危害程度,牵头制定并定期更新人工智能产品、服务负面清单。

  第二十六条(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开展人工智能负面清单内产品、服务的研发、提供活动前,应当取得国家人工智能主管机关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八条(负面清单许可的申请)人工智能研发者、提供者申请负面清单内人工智能产品研发、提供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九条(负面清单许可的审批)国家人工智能主管机关受理负面清单内人工智能研发、提供许可申请后,在10日内进行初步审查。

  经初步审查,发现人工智能的研发者和提供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国家人工智能主管机关可以要求其补充或者更正。人工智能研发者、提供者无正当理由不补充或者更正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初步审查材料齐全的,国家人工智能主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人工智能研发、提供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期满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国家人工智能主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负面清单许可的再次申请)负面清单内人工智能研发、提供许可证应当载明使用许可的期限和范围。

  超出许可范围,或技术改进、使用场景变更、用户群体调整等导致人工智能的风险发生变化的,负面清单内人工智能研发者、提供者应当再次申请研发、提供许可。

  负面清单内人工智能研发者、提供者停止许可内人工智能研发、提供的,应当在停止之日起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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