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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平台官网关于《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

来源:杏彩体育平台app 作者:杏彩体育手机版 发布时间:2024-03-22 05:21:51 浏览人次:24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安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起草了《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安阳市文峰大道559号市民之家 安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数据资源与安全科(邮编:455000);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邮件主题请注明“对《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以下称政务服务部门)为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是指全市开展政务服务业务并纳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信息化平台,包括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政务服务管理平台、业务办理系统和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

  第六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对下级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所属综合政务服务机构按照规定承担本级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大厅、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点)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所属的政务服务热线工作机构按照规定承担政务服务热线相关工作。

  第七条【政务服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政务服务部门负责推进本系统、本领域的政务服务工作。

  第八条【基层政务服务】政务服务部门可以依托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大厅、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点)、银行、邮政等场所开展有关政务服务。

  第九条 【表彰和奖励】 对在政务服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政务服务。

  因法律的立、改、废以及承接、下放、取消、调整等事由变动政务服务事项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及时向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提出更新目录的意见、建议。

  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已经取消、下放或者停止执行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部门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减跑动、优流程的要求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依法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信息,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大厅等场所公示,并及时动态更新。

  政务服务大厅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应当全面对接融合,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应当标准统一,消除政务服务中的模糊条款,属于兜底性质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等,应逐一加以明确,不能明确且不会危害和公共安全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十二条【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经依法批准,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集中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十三条【办理渠道】政务服务大厅和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均能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部门、综合政务服务机构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真实性、无关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政务服务部门、综合政务服务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政务服务部门、综合政务服务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政务服务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规范重复提供材料】实行综合统一收件或者受理的事项,申请人只需按照办事指南提供一套申请材料,有关政务服务部门、综合政务服务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政务服务部门、综合政务服务机构能够通过数据共享平台提取的电子证照、证明等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人认为通过数据共享平台提取的材料与实际不符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六条【替代材料】申请人不能提供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但根据其他证明材料可以证明事实的,政务服务部门、综合政务服务机构可以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但应当予以记录。

  第十七条【容缺受理】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者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可以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并进行审查,在申请人补齐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及时办理。

  第十八条【承诺时限与查询】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压缩办理时限,无法定办理期限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承诺时限。

  第十九条【服务时间】政务服务部门、综合政务服务机构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办事服务。

  第二十条【告知承诺事项】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行政许可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可以实行告知承诺。

  第二十一条【告知承诺执行】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事项办事指南中,列示告知承诺具体内容和要求。

  政务服务部门办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并提供告知承诺文书。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能够按照规定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责任的,政务服务部门可以先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二条【告知承诺事后监管】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被许可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承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国家、省、市规定的期限内,对被许可人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因承诺不实被撤销许可的信息作为失信信息记入被许可人的信用档案,在该失信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对该被许可人不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

  第二十三条【规范法定中介事项】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政务服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报告的,申请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关中介机构组织编制报告,也可以自行组织编制报告。

  政务服务部门不得为申请人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政务服务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务服务部门不得索要证明。

  第二十五条【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持续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企业登记、公章刻制、首次申领和社会保险登记实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除涉及前置许可外,企业开办一般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开办企业首套公章刻制费用由财政负担。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登记便利化】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信息共享。

  自然资源部门自身产生或者能够通过部门实时信息共享获取、核验的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土地测绘等材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提取,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提交。

  申请人办理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事项时,可以一并申请办理水、电、气、暖过户等公用事业关联业务。

  第二十七条 【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流程】 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优化流程、便利办理的原则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每个阶段确定一个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申请人在每个审批阶段按照规定填报一张申请表单,提交一套申报材料。

  第二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 推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人防、消防、技防等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除因建设单位自身原因导致施工图设计文件需要重新审查的外,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审查费用。

  第二十九条【区域评估】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产业集聚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内,对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评价等事项实施统一评估。

  第三十条【规范公用服务事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不得非法收取接入费、入网费等不合理的费用。

  公用企业不得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强迫申请人接受指定设计单位、采购单位、施工安装单位、监理单位等不合理条件。

  第三十一条【政务服务收费制度】政务服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政务服务部门实施非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另有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政务服务队伍建设】派驻政务服务大厅承办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是在编人员,人员数量应当与工作量相适应。派驻原则上不少于两年,派驻期间不再承担本部门其他工作。政务服务部门需要调整派驻人员的,应向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三十三条【派驻人员考核】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派驻工作人员的评先评优、绩效考评、年度考核等工作,定期将派驻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反馈政务服务部门。

  第三十四条【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激励机制。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在窗口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其窗口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三十六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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